基建处〔2024〕3号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根据《河南城建学院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实施办法》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处职责范围内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机制,推进民主决策,降低决策风险,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基建处职责范围内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、重大项目实施、大额资金使用及分散采购、人事、奖惩等。
第三条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机制,分散采购事宜的决策机构为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,其余事项的决策机构为处务会或处例会(处全体会)。
第四条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分散采购实施细则按照《基建处分散采购实施细则》(基建处〔2023〕1号)执行;处务会组成为处长、副处长、各科室负责人,根据需要不定时组织召开;处例会组成为处全体成员,原则每周一次。
第五条根据工作职责分工,处长、副处长负责提交议题,会后由相关科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。决策结果或建议及时履行存档、报告、报备或请示。
第二章 实施要求
凡属于基建处职责范围内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除均需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外,分类别还需执行以下要求:
第六条规划设计类,主要包括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、校园规划设计方案编制、重大基建项目实施、重大施工技术问题等,需经校园基本建设专家委员会论证或相关专家会议论证,必要时还需向校领导汇报或再由学校研究决定。
第七条重大事项类,主要包括重大工作、任务计划、预算申报、绩效考核、制度建设、评优评先、处分处罚等,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执行。
第八条招标采购类,主要包括学校职权层面及处内职权层面两部分,按照《河南城建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校政资〔2023〕41号)、《基建处分散采购实施细则》(基建处〔2023〕1号)执行。
第九条资金支付类,主要包括工程款项支付,按照《基建处工程款项支付管理规程》(基建处〔2024〕1号)执行。
第十条合同管理类,主要包括合同的起草、审核、签订、执行等,按照《基建处合同管理规程》(基建处〔2024〕2号)执行。
第十一条工程管理类,主要包括设计变更、现场签证、技术核定、材料变更等,按照《基建工程造价管控管理办法》(基建处〔2019〕1号)、《基建工程现场签证实施规程》(基建处〔2019〕4号)、《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实施规程》(基建处〔2019〕9号)等执行。
第十二条遗留问题类,主要指因时间跨度长、人员变化大、资料不够全、手续不够完善、成因复杂难辨等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,按照《基建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》《﹤基建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>的实施细则》(基建处〔2021〕2号)执行。
第十三条其它类别,按照学校、处内的相关规定、要求执行。
第三章 实施原则
第十四条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形成和执行须坚持以下原则:
1.规范决策原则。依法、依规、科学、合理决策,决策过程及结果坚持公开,接受监督。
2.集体领导原则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,集体讨论研究,集体商议决策。
3.民主集中原则。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充分协商、会议决定的原则决策。
4.严格执行原则。决策形成后,按照职责分工或领导安排,严格贯彻执行,不得推诿拖延。执行态度和执行结果作为处内绩效考核、评优评先等奖惩工作的重要依据。
第四章 责任追究
第十五条凡属下列给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况,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:
1.不遵守、不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,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;
2.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;
3.未向决策小组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;
4.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,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;
5.其他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损失的。
第五章 其它
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基建处
2024年9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