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建处〔2024〕3号
为更好贯彻执行《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校政〔2021〕133号),进一步加强基建处资产管理,规范基建处资产管理行为,明晰基建处资产管理权责,维护学校资产安全,结合基建处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管理原则
切实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,健全基建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,明确资产管理责任,明晰产权关系,规范资产配置、使用、处置、流转行为,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。
二、管理目标
建立“综合科(内设)综合管理、科室归口管理、个人责任管理”的管理机制,确保资产“物有所主、物有所管、人物相实、责任到人”。
三、管理范畴
主要指由基建处占有、使用,被国资处确认为归属基建处管理或暂时拥有的,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,其来源渠道主要有:①学校配给;②基建处按规程申购并入库;③其他单位(部门)或个人转入;④其他单位(部门)或个人捐赠。
四、管理规定
(一)建立资产管理台账
1.根据国资处的规定和要求,定期进行部门资产盘点清查、梳理核实、张贴标签,建立资产管理电子台账,主要包括资产名称、价值、责任人或保管人、存放位置等信息。
2.按照国资处的要求,及时对部门国有资产进行清查、统计报告,具体包括基本情况清理、账务清理、财产清查、损溢认定等。
(二)做好资产申购保管
1.资产购置。由个人或各科室提出采购要求,报资产管理员汇总,经分管副处长、处长审核签字后,按学校资产购置相关程序进行采购。
2.日常管理。按照“谁需要谁申请,谁使用谁保管”的原则,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人;无法落实到个人的,明确使用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;属部门公共使用的资产,明确资产管理员及其分管副处长为责任人。
(三)资产人员变动管理
当资产权属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时(如资产隶属关系改变、资产转移等),资产责任人应及时填报《河南城建学院物资移交清单》(国资处制单),申请变更登记;经资产管理员查核、分管副处长审核、处长审批后,按照国资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移交、变更手续,确保资产账、物、卡相符。
(四)资产闲置遗损管理
1.对于部门长期闲置、低效运转的资产,由资产管理员及时报国资处统筹调剂处置。
2.资产发生遗失、非正常损坏的,按国资处《资产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界定申报;根据责任界定,使用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3.资产使用达到折旧年限,不能正常使用的,按国资处《资产管理办法》及时进行申请报废、重新调配或申购。
基建处
2024年10月14日